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出全面修正的造林獎勵制度,自去年8月18日正式公告施行,申請受理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有意願參與造林的民眾須把握時效,逾期將不予受理。此次修法聚焦六大重點,包括提高獎勵金額、分流造林目標類型、縮短獎勵年限、完善配套措施及放寬參與區域,旨在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多樣化的森林經營,並強化原生樹種的保護工作。
新制六大重點:獎勵年限大幅縮短,獎勵金額顯著提升
「獎勵造林2.0」最核心的變革,在於將原本長達20年的造林獎勵期間,大幅縮短為6年,每公頃最高可領取60萬元獎勵金,有效降低參與者的長期承諾門檻,同時提高短期誘因。申請類型亦明確區分為「木材生產林」與「非木材生產林」兩類,針對不同造林目標提供差異化的輔導方向。
在參與資格方面,新制放寬了地區限制,過去僅開放山坡地申請,此次修法將符合辦法規定的「平地」也納入適用範圍。參與主體亦更為多元,林農、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均可提出申請。值得關注的是,獎勵6年期滿後(第7年至第20年),將銜接「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機制,提供長期的撫育配套措施,確保森林管理的延續性。
獎勵金三級制度:造林、成林、結構用材分項計算
林保署南投分署說明,獎勵金依性質分為三類。造林獎勵金部分,第1年至第6年林木檢查符合規定者,合計每公頃可領取50萬元(第1年每公頃20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6萬元)。成林獎勵金部分,於第6年林木檢查高度及株數等符合規定後,另加發每公頃5萬元。結構用材獎勵金部分,針對屬林產業儲備樹種、且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之木材生產林,於第6年再加發每公頃5萬元,三項合計最高達每公頃60萬元。
舊案過渡機制:今年12月31日前可申請變更制度
針對過去已核准之獎勵輔導造林20年案件,此次修法提供過渡銜接機制。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開放申請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制度;處於第7年至第20年階段者,轉換新制後即視為終止造林,且免予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降低舊制參與者的轉換疑慮。
南投分署分署長李志珉表示,「獎勵造林2.0」透過優化造林環境與投入專業輔導,將植樹行動轉化為兼具經濟價值與生態保育的多元實踐。他進一步指出,此政策升級期望能穩定國產材供應、減少對進口木材的依賴,並建立能夠抵禦氣候變遷考驗的韌性森林生態系,號召社會大眾與在地林主共同響應,將個人行動匯聚為守護山林的整體力量。
申請管道與後續觀察
依土地性質不同,申請管道有所區分。國有林地或國有土地租地者,請逕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屬工作站諮詢;公有地、私有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則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相關規定及申請資訊可參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0001723)。
此次「獎勵造林2.0」的政策調整,能否有效帶動民間造林參與意願、進一步提升臺灣森林覆蓋率與國產材自給能力,仍有待115年度申請期結束後的實際數據加以驗證。各界對於新制的執行成效與後續配套,亦將持續關注。
常見問題解答
問:「獎勵造林2.0」的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自115年起,每年受理申請期間為1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過去已核准之20年案件若欲申請過渡變更,則須於115年12月31日前提出。
問:每公頃最高可領取多少獎勵金?
依新制規定,造林獎勵金(50萬元)、成林獎勵金(5萬元)及結構用材獎勵金(5萬元)三項合計,每公頃最高可領取60萬元,且獎勵年限由原本的20年縮短為6年。
問:舊制20年案件的參與者是否需要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
不需要。依過渡銜接機制,已核准之20年案件申請變更為6年新制後,若處於第7年至第20年階段,轉換後即視為終止造林,且免予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