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嫌因個人喜好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並洩密圖利特定廠商,一審被判處四年六月徒刑。此案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審理,謝宜容在庭上哭著認罪,坦承未能妥善拿捏採購分寸,並表達深切反省,請求合議庭能給予減刑。全案已辯論終結,將於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事實陳述:二審庭上認罪與宣判期程
台灣高等法院於近日開庭審理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貪案的二審程序。謝宜容於庭上情緒激動,多次哭泣表示認罪、認錯,坦承在職期間未能妥善拿捏採購案分寸,並稱自己已有深切反省。她提及目前佩戴電子腳鐶,因此不敢隨意走出家門,並請求合議庭能憐憫其處境,給予減刑的機會。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已告終結,並排定於4月16日上午9時30分作出二審判決。
各方反應:被告與辯護人爭取減刑與緩刑
在庭訊中,謝宜容聲稱自己並非故意犯罪要圖利任何人。她回顧其長達三十年的公務生涯,自小小社工基層做起,努力為國家服務,卻因後期「太過驕傲、自以為是」而鑄下大錯。她懇請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的合議庭能考量其悔意與目前的生活狀況,給予減刑的機會。
謝宜容的辯護人則向法庭陳情,指出謝宜容因本案已承受龐大的社會關注壓力,形同遭受相當程度的社會處罰,並長期生活在懺悔之中。辯護人進一步請求合議庭審酌,希望能適用《刑法》第59條所定之情堪憫恕條款,對謝宜容進行減刑,並進一步宣告緩刑,以期能給予她重新開始的機會。
背景補充:一審判決與案件緣由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的新聞資料,謝宜容自民國112年3月起擔任勞發署北分署分署長一職。其職責本應確保採購程序公平、公開,然而,她卻被控出於個人喜好,不惜違背法令指示部屬與特定廠商密切聯繫,形同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此行為不僅涉及洩密,更構成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
一審合議庭審酌後認為,謝宜容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商業交易秩序,也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與公務員的整體形象。儘管她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901元,態度尚稱良好,最終仍依圖利罪及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褫奪公權三年。此案經謝宜容方面提起上訴,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接手審理。
後續觀察:二審判決的影響
此案的二審判決結果,不僅將決定謝宜容個人的法律責任,也將對公務人員採購紀律與廉政形象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外界將持續關注台灣高等法院於4月16日的最終宣判,其判決內容預計將對未來政府採購的透明化與防弊機制,提供進一步的借鏡與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