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就備受矚目的京華城等弊案進行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多項罪名,遭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此案共計11名被告,其中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9人被判有罪,僅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與應曉薇顧問吳順民獲判無罪,判決結果震撼各界,也為這起長達數年的政商爭議劃下初步句點。
柯文哲等核心被告判決詳情與刑期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發布的新聞稿指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認定於109年間收受沈慶京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賄賂新臺幣210萬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此外,柯文哲另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並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以及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1,095元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綜合上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兩項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四罪,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則因收受沈慶京共計5,250萬元賄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4年。應曉薇更以提現繳納信用卡費及償還貸款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構成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並褫奪公權6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明知京華城不符都更條件,仍行賄柯文哲與應曉薇,並以無法令依據取得容積獎勵,與柯文哲等人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 其他重要被告判決:
- 前台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
- 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 前台北市都發局副局長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
- 李文宗: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與背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 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端木正: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
京華城容積獎勵爭議:圖利行為的司法認定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京華城土地的容積獎勵與都市計畫變更。台北地院查明,京華城公司在109年間,關於其土地在80年都市計畫所載「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屬一次性保障乙情,業經訴願駁回並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且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然而,柯文哲明知這些情況,仍於109年2月20日與沈慶京會面後,啟動有利於京華城的行政程序,並收受沈慶京透過七名員工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210萬元賄賂,法院認定雙方已達成默示的賄賂合意。
法院進一步指出,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等人,在明知京華城公司提出的容積獎勵內容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且專家諮詢會議已提出合法性質疑的情況下,仍逐層核章決行,使京華城公司提出之細部計畫案草案進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此舉被認定為共同基於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利益的犯意聯絡。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強調:「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此說明了法院對於賄賂與圖利罪的嚴格認定標準。
法院駁斥辯護方關於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屬權利行使、司法應尊重都委會裁量權的說法。法院認為,容積獎勵在性質上屬於放寬容積管制之例外與特殊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本案京華城公司所提之容積獎勵項目不僅欠缺法令依據,更牴觸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所定的容積率上限,顯然違法。
賄賂金流與洗錢手法揭露
法院判決書詳述了沈慶京向應曉薇行賄的過程。自106年間起,沈慶京為圖應曉薇憑藉議員權力施壓北市府,採取對京華城案有利的作為,陸續以捐款、政治獻金名義,將共計5,250萬元匯入應曉薇實際掌控的華夏協會等帳戶。其中包含106至108年度的600萬元捐款,以及110年11月18日開立、隔日到期共計4,500萬元的支票,由應曉薇實質掌控的五個協會兌現取得。另於111年以匯款或政治獻金方式交付150萬元。
應曉薇的洗錢行為亦被法院認定。例如,中華技擊協會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於110年12月21日提領現金200萬元後,應曉薇安泰銀行貸款帳戶隨即在110年12月24日至28日間分批存入200萬元償還貸款,顯然未用於活動費用。另其助理陳佳敏於111年6月15日自城市發展促進會帳戶提領現金353萬元,並在同日短時間內將350萬元存入應曉薇永豐銀行貸款帳戶償還貸款,此皆為製造金流斷點的洗錢手法。法院亦裁定沒收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以及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
判決展望與後續影響
京華城案一審重判結果,無疑對臺灣政壇投下震撼彈,尤其對涉及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現任議員應曉薇影響深遠。此判決不僅凸顯了司法對於公務員貪污圖利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也再次警示政商關係中的界線與規範。未來,此案預計將進入二審上訴程序,各方動向仍將持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此判決也將對未來都市計畫審議機制、容積獎勵核發的透明化與合法性,以及政治獻金的管理與監督,產生示範性的影響,促使相關單位更嚴謹地把關,以維護公務員的廉潔性與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