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點多,台中東區十甲路的窄巷裡槍聲大作。不是幫派火拚,也不是隨機攻擊——而是警方圍捕毒犯時,面對一輛突然從副駕換到駕駛座、猛踩油門衝撞的BMW,員警連開16槍,其中一發擊中44歲傅姓男子的臀部。

這一槍,讓車輛停了下來,也讓「警察用槍時機」這個老問題再次浮上檯面。

換位、踩油門、衝撞——90秒內的生死判斷

這起案件發生在台中市第六分局員警執行台中地檢署指揮的毒品案件時,鎖定一輛涉案BMW後展開攔捕。就在員警準備上前控制人車之際,原本坐在副駕駛座的傅姓男子,突然迅速翻越中央扶手、坐進駕駛座,接著油門一拜,車輛朝員警及偵防車直衝。

現場不是空曠的馬路。十甲路一帶是狹窄巷道,周遭還堆放木棧板,車子一旦失控,不只員警可能被撞,附近住戶、路人甚至旁邊的車輛都會遭殃。員警當下持警棍擊破車窗,喝令停車,但傅男沒有減速的意思。先對空鳴槍示警——無效。接下來員警朝車輪連轟16槍,車輛才終於停下。

消防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傅男臀部有一處槍傷,意識狀況不佳,緊急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目前生命跡象穩定。警方在車內查扣毒品,另將車內一男一女帶回調查,並封鎖現場採證。

整起過程,從換位到槍響,大概不到兩分鐘。

警方的說法:這是「必要措施」

台中市第六分局事後說明,員警認定現場已出現「立即危害生命、身體安全」的情況,依法使用警械制止。面對駕車衝撞等危及生命安全行為,警方將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並呼籲民眾切勿以危險方式抗拒執法。

從法律面來看,《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遭遇「急迫危害」或「妨礙執行職務」,得使用警械。而第六條更明確指出,當犯罪嫌疑人「意圖衝撞」或「以其他方式對執法人員構成危害」時,警察得使用槍械。

換句話說,在窄巷內、面對一輛持續踩油門的車輛,警方用槍的「合法性」站得住腳——問題在於,16槍是否「過當」?

另一種聲音:16槍是「過度反應」還是「必要壓制」?

不過,從現場狀況來推敲,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可能會質疑:朝車輪連轟16槍,這個數字是否合理?特別是最後一發擊中臀部——這代表彈道並不是全部往輪胎方向,有些子彈可能已經偏離原本的目標。

支持警方的一方會說,在極短時間內、高壓狀況下,員警不可能像靶場射擊一樣冷靜瞄準。車輛持續移動、窄巷空間狹小、周邊有民宅和棧板,每拖延一秒,風險就增加一分。16槍不是「對著人開16槍」,而是試圖透過射擊輪胎、引擎等部位來癱瘓車輛——只是過程中子彈彈跳或偏移,導致其中一發擊中身體。

反對的一方則會指出,在車輛已經被偵防車擋住、不是高速行駛的狀態下,是否還有必要連續開槍?特別是在狹窄巷道中,子彈可能因為跳彈而誤傷無辜,這個風險誰來承擔?

編輯觀點 從產業面來看,每次「警方開槍」的案件被報導出來,輿論幾乎都會分裂成兩派——一派支持員警果斷執法,一派質疑用槍過當。但說真的,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為法律給的是「原則」,不是「SOP」。今天的狀況發生在窄巷、有棧板、車子持續衝撞——如果員警只開一兩槍嚇阻、結果車子真的撞上來,受傷或死亡的可能是員警自己或路人,到那時候,輿論又會說「警方為什麼不更強勢制止?」。我們必須承認,用槍時機的判斷,從來都不是在冷氣房裡能做決定的。真正該討論的,或許不是「16槍多不多」,而是「如何讓員警在現場有更明確的用槍準則」,以及在每次開槍之後,建立更透明的調查機制,讓民眾能檢視、讓員警能被保護。

背景補充:這不是單一事件

事實上,這類「毒犯衝撞警車」的案件在台灣並不是第一次發生。2023年新北、2024年高雄都有類似案例,差別只在於開槍數量和是否擊中要害。毒犯拒捕時選擇「開車衝撞」的比例,近三年有明顯上升趨勢——這跟毒品刑責加重、警方掃毒力道增強有關,也跟犯嫌「拚一把」的心理有關。

問題是,當毒犯意識到「被抓到就是好幾年」,他們願意冒的風險就愈來愈高。而警方在圍捕時,面對的已經不是單純的「逮捕」任務,而是「在保住自己與民眾性命的前提下完成逮捕」——這個前提,讓每一次圍捕都像是在拆炸彈。

今天這起案件,傅姓男子最終臀部中彈、送醫後生命跡象穩定。車內另外一男一女被帶回調查,現場也查扣毒品。案件後續將由檢察官指揮偵辦,釐清完整經過,以及員警使用警械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話說回來,這個問題不該只是警察和毒犯之間的事。對一般人來說,當你在路上聽到槍聲、看到警車圍捕,你的第一個反應是什麼?是拿手機錄影上傳社群,還是遠離現場保護自己?

下次再看到類似新聞,或許我們可以多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我是站在窄巷裡的那個員警,面對一輛踩死油門的車,我會開槍嗎? 這個問題沒有對錯,但它能讓我們更靠近現場的真實。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警察在遭遇急迫危害、妨礙執行職務,或犯罪嫌疑人意圖衝撞、對執法人員構成危害時,得使用槍械,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16槍算不算用槍過當?

是否過當取決於現場狀況是否持續存在危害、員警是否已先採行其他制止手段,以及射擊是否針對車輛而非人員,目前案件交由檢方調查認定。

毒犯開車衝撞警方會面臨什麼刑責?

除了原有的毒品罪嫌,衝撞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以及第277條傷害罪等,刑責將視具體行為與結果而定。

民眾遇到警方圍捕現場該怎麼做?

建議立即遠離現場、不要拿手機靠近拍攝,避免干擾警方執法,也防止被流彈或車輛波及,保護自身安全是第一要務。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