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間預售屋,等了兩年多才拿到使用執照,房子總算可以交屋了,但你心裡那口氣真的吞得下去嗎?高雄有15戶買家,面對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超過800天,選擇先把房子點交到手,再回頭提告求償,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建商應支付合計757萬6,840元的遲延利息。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件事:交屋跟求償,從來就不是只能二選一。

先交屋等於放棄權利?高雄地院這份判決說得很清楚

高雄地方法院在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清楚回答了許多購屋族心中的疑問。這15名買方購買的是高雄楠梓「聯上捷運之星」預售屋,其中14戶的契約約定建商應於2022年3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另1戶因較晚簽約,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結果呢?整個建案直到2024年7月3日才拿到使用執照。

用最簡單的減法來算,前14戶形式上遲延了825天,最後1戶則是460天。但法院審理後認定,這期間只有3天颱風停班停課可列為不可歸責於建商的展延時間,所以最終分別以822天及457天來計算遲延利息。重點來了——這15名買方在提告之前,其實都已經完成房屋點交了。法院的判決內容記載,雙方已在交屋驗收清單、交屋資料收執表等文件完成簽認,但這並沒有阻止買方依照原預售屋契約,另行請求建商支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的遲延利息。

從產業面來看,這個判決釋放了一個非常明確的訊號:建商不能再把「交屋」當成「清算所有權利」的攔截點。過去實務上常聽到「你先交屋就代表你接受了」,但這份判決直接打臉這種說法。真正關鍵的從來不是交屋這個動作本身,而是你在交屋過程中,到底簽了什麼。如果你簽的只是一般的驗收清單,你的遲延利息請求權依然活得好好的;但如果你簽的是「放棄一切請求權」的和解書,那神仙也難救。

為什麼建商動不動就想展延?法院這次不買單的3個理由

說真的,建商在法庭上提出的展延理由,聽起來其實都似曾相識——新冠疫情三級警戒、疫情造成缺工缺料、颱風、豪雨,甚至還有當地里長要求星期日不要施工。建商把這些全部加起來,主張應該展延工期892.5天。

但法院是怎麼看的?首先,針對疫情部分,法院認為當時並沒有要求建築工地全面停工,建商若要主張疫情造成實際缺工、缺料並影響工程進度,必須提出相應證明,不是嘴巴說說就算數。其次,里長要求星期日不要施工這件事,法院調查後認定那只是因應居民噪音反映所提出的建議,根本不是行政機關的強制停工命令。最後,關於降雨,法院也認為不能只因某日降雨量達到一定程度,就直接認定整個工程無法施工,還是得證明哪些工程項目確實因此不能進行。

換句話說,「不可歸責於建商」並不是建商自己宣布就成立,而是發生爭議時必須依契約內容及具體證據來判斷。這個認定的門檻,其實比多數人想像的要高很多。

建照自動展延,不等於你的合約也能跟著延

另一個最近經常被討論的陷阱,就是「建照展延」。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在2026年4月再次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因政策或營建環境因素給予建造執照延長建築期限,屬於行政管理措施;而消費者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契約,則屬於民事契約。兩者之間的關係,絕對不是「政府讓建照多幾年施工,你的交屋期限就跟著往後延」這麼簡單。

內政部也曾經明確指出,建照展期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效力,建商不得單純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接受延期。如果要修改原本的契約履約期限,必須涉及雙方的契約關係,不是建商單方面說了算。

話說回來,購屋族還要特別注意一個細節:「沒有準時取得使用執照」與「取得使用執照後卻遲遲不交屋」,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階段。依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如果建商超過契約約定的完工日期仍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1日,原則上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另一方面,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原則上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方辦理交屋;若超過通知交屋期限,定型化契約也另有遲延利息規定。

所以,在計算求償金額之前,第一件事不是直接拿「交屋日」減「合約日期」,而是先把契約翻出來,確認自己面對的爭議,究竟是「逾期取得使用執照」還是「取得使照後逾期通知交屋」。

逾期3個月可以解約,但那15%違約金不是這樣算的

依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範,如果建商逾期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依契約規定選擇解除契約。買方依法解除時,賣方除應退還已繳房地價款及相關遲延利息外,契約約定的違約金不得低於房地總價款15%。但這裡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重要限制:如果依比例算出的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價款,則以買方已繳價款為限

白話文來說,你不能簡化成「只要逾期3個月,建商一定另外賠總價15%現金」。實際金額還是要依契約、已繳價款及個案情形來判斷。這個但書的存在,讓「解約」這條路的財務結果變得更加複雜。

建商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後,買方大致會面臨兩種不同選擇。如果仍然想要這間房子,可以繼續履行買賣契約,並依契約向建商主張遲延利息。內政部也明確說明,買方不願解除契約時,建商仍應依實際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如果延遲已達契約所定的解除條件,買方也可以評估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已繳價款並依違約條款處理。

這兩條路的法律及財務結果完全不同。選擇解約,代表原則上就不再取得原本購買的房屋;選擇繼續履約,則是保留房屋,同時處理遲延利息爭議。因此,不宜只用「哪一種賠比較多」來決定,還要一起考量房價變動、貸款、租屋成本、家庭入住需求及建商履約能力。

如果往後推演,這類預售屋延遲爭議在未來幾年只會更多,不會更少。原因很簡單——過去幾年缺工缺料、原物料上漲的壓力,到現在還在消化。但對購屋族來說,與其抱怨建商,不如把力氣花在正確的地方。我給讀者的具體建議是:從簽約那一刻起,就要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這個日期圈起來,用行事曆記錄下來。時間一到,主動去查建案的使照進度,不要等到建商通知你才被動反應。主動,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真正需要高度警覺的,是交屋時突然多出來的切結書、和解書或補充協議。如果文件出現「雙方一切債權債務均已結清」、「買方放棄一切遲延利息請求」、「買方不得再就逾期完工提出任何請求」、「簽署後視為雙方無任何爭議」這類文字,絕對不能把它當成一般領鑰匙文件直接簽名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不理解的放棄權利條款不要當場簽,先要求攜回審閱,必要時請律師、地政士或消保單位協助確認。交屋可以走、權利另外談,但最好留下書面紀錄。例如以存證信函、正式書面或可留存的往來紀錄,清楚表明對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仍保留請求權。如果建商拒絕處理,可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

給購屋族的最後提醒:先把合約翻出來,再決定下一步

碰到預售屋延遲完工,購屋族可以先確認四件事情:第一,找出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第二,查明建案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第三,確認期間內是否存在契約約定可以展延的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以及建商是否提出具體依據。第四,決定自己是要繼續取得房屋、請求遲延利息,還是符合條件後評估解除契約。

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不要為了急著拿鑰匙,在沒有看懂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涉及放棄請求權、和解或債權債務結清的文件。房子可以慢慢驗,但權利一旦簽字放棄,就很難再追回來了。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先交屋後求償,在法律上真的行得通嗎?

行得通。根據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判決,15名買方在完成房屋點交後,仍成功向建商請求逾期取得使用執照的遲延利息,法院認為交屋本身並不當然等於放棄遲延利息請求權。

建商以疫情、缺工為由要求展延工期,我該怎麼應對?

要求建商提出具體證明。法院認為建商必須證明疫情或缺工確實造成工程進度落後,不能僅以「疫情影響」為由自動展延,建議檢視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具體約定。

交屋時建商拿出一份切結書叫我簽,該注意什麼?

特別注意「放棄一切遲延利息請求權」、「雙方債權債務均已結清」等文字,這類條款一旦簽署,可能導致喪失求償權利,建議要求攜回審閱,必要時諮詢律師或消保單位。

逾期3個月以上,我可以直接要求建商賠總價15%嗎?

不一定。雖然定型化契約規定違約金不得低於房地總價款15%,但若依比例算出的金額超過買方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實際金額需依契約及個案情形判斷。

建照有展延,預售屋交屋期限也會自動往後延嗎?

不會。內政部已明確表示,建照展期屬於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效力,建商不得單方面要求消費者無條件接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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