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日公布了「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明確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違憲。這項判決要求相關機關必須自判決公告之日起,於兩年內完成修法,以確保少年在司法程序中能夠獲得更適切的保護與照護。此舉旨在終結過去因管轄權僵化,導致少年權益可能受損的困境,保障其最佳利益。
事實陳述:違憲宣告與修法要求
憲法法庭指出,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的規定,禁止受移送的法院為少年利益而再次移送案件,這項限制牴觸了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的意旨。憲法明文保障少年的人格權,並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的義務。換句話說,當法律規定讓少年無法在最有利於其成長的環境中接受司法審理時,就已經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了。
因此,憲法法庭宣布該條文自判決公告日起立即失效。在新的修法完成之前,法院並非無所適從:受移送的法院在進行調查後,若認為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能提供少年更適當的保護,得裁定再行移送。同時,為了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若對少年法院的再行移送裁定有所不服,也擁有提起抗告的權利,這無疑為少年及其家庭提供了重要的救濟途徑。
各方反應:僵化制度的挑戰與呼籲
這項判決的緣起,可追溯至一宗涉及毀損罪的少年案件。桃園地檢署原將案件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但桃園地院考量少年設籍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便裁定將案件移送至花蓮地院。然而,實際情況是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別居住於桃園和雲林,他們期盼案件能回到桃園審理,以利後續程序進行。然而,根據當時的法規,案件一旦移送便不得再轉,使得管轄法院無法依據少年的實際需求和最佳利益進行調整。
此案的聲請人,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對此制度的僵化提出了深刻的質疑。她認為,雖然此限制的原意是避免少年法官間相互推諉案件,使少年淪為「人球」,但實際執行上,卻可能反過來影響少年獲得適當保護,甚至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並違反憲法對少年應予特別保護的意旨。邱法官更具體建議,修法時可將條文調整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這樣既能兼顧程序安定性,又能實質保障少年權益,展現了法官對於實務困境的深切理解與前瞻思考。
背景補充:憲法法庭的重啟動能
值得一提的是,憲法法庭能做出此等關鍵判決,與其近期「復活」的背景息息相關。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透過「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於2024年底聯手三讀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這項修正在當時導致憲法法庭一度空轉長達一年。隨著該修正案被判違憲,憲法法庭得以重新啟動運作,也因此才有了今日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這項重要解釋,持續發揮其憲法守護者的角色。
後續觀察:修法之路與少年福祉
這項判決無疑為臺灣的少年司法保護體系投下了一顆震撼彈,也為未來修法指明了方向。相關機關如何在兩年內,在兼顧司法效率與少年最佳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將是修法過程中的一大挑戰。如何確保新法能靈活應對少年居住環境的變動,並讓少年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被理解與被保護,而非被推諉,將是社會各界持續關注的焦點。畢竟,每一個少年都值得一個能讓他們健全成長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