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最新修訂實施細則,賦予警方與海關「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的權力,引發各界對公民隱私權的廣泛擔憂。此舉允許執法部門在特定情況下,要求「指明人士」提供手機、電腦等設備密碼,拒絕或提供不實資訊將面臨罰款及監禁。政府雖強調不影響一般市民,但法律學者質疑其對人權與程序正義的潛在衝擊,這項爭議背後,牽涉的是政府權力與個人自由的敏感平衡。
現象觀察:國安法細則擴權,電子設備強制解鎖成焦點
香港當局於3月23日公佈並同步生效《香港國安法》第43條的修訂實施細則,其中最受矚目的便是新增的電子設備相關條文。根據新規定,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首先,條文明確指出,「指明人士」的範疇不僅限於被合理懷疑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士,更擴及擁有、管有、獲授權接達、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以及知悉相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任何人。其次,對於拒絕提供密碼者,一旦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新臺幣約40萬元(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若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則可處罰款新臺幣約200萬元(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再者,此次修訂也賦予香港海關更多執法權力,海關人員在關口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即使無人被捕,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檢取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最後,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亦能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是次修訂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稱該做法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原因剖析:政府強調國際慣例,專家憂慮權力邊界模糊
對於外界的廣泛擔憂,香港政府強調,此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且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政府進一步說明,此類條文並非香港獨有,包括英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執法人員亦有相對應的權力。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表示,網路上流傳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的說法「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他指出,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並獲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然而,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補充,在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且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時,執法人員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力。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出,雖然政府援引他國法例,但香港實施細則的修訂在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方面,可能比英國來得寬鬆。他以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為例,該法例下若要取得加密資料,除了搜查令外,還需另外向法庭申請「索取密碼手令」,並經過司法審查,這意味著索取密碼的程序與門檻相對較高。
影響評估:隱私權衝擊、自證其罪與司法把關挑戰
這項修訂引發了多重隱憂。首先,對於個人隱私權的衝擊,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表示,條文中列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若當局濫用此權力,客觀上將侵犯市民的隱私權。他更指出,即使有法庭手令,在《國安法》的體制下,若國安委或特首發出證明書,法庭可能無法不遵從,使得司法把關的獨立性受到質疑。
其次,關於「指明人士」定義的廣泛性,黎恩灝認為,這可能導致與調查本身無關的人士也牽涉其中。他舉例,若家庭成員共用電腦,即使其他成員與國安調查無關,也可能被迫提供資料;公司資產亦然,員工或管理層可能因有權查閱而受牽連,使調查範圍從個體擴及家人、朋友、同事。再者,雖然政府官員表示警方權力並非新鮮事,且有廉政公署、證監會等機構的類似案例可循,但這與過去的法律實踐形成對比。例如2017年的「岑永根案」曾裁定警方無權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但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該案裁決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法律框架下,主要適用於一般刑事罪行,與《國安法》細則的關係不大。此外,針對媒體保障消息來源的議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及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皆指出,普通法下並無針對新聞工作者保護消息來源的酌情豁免,所有專業關係下的資料(律師與客戶的法律問題除外)皆不受法律保護。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告訴BBC中文,即使在有法庭的手令之下,亦不代表有足夠和獨立的司法把關及監督,「在國安法的體制裡面,裁判官或法官處理這些案件,可以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如果裁判官認為不應該簽發手令,當局可以隨時要國安委或特首出一個證明書,證明這件事跟國安有關,那法庭是不能不跟隨的……現在簽不簽(手令),有多大的分別呢?我看不到。」
趨勢預測:香港法治新挑戰,國際社會持續關注
綜合來看,此次《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下,顯著擴大了執法部門對個人電子資料的獲取權限。儘管香港政府強調此舉符合國際慣例並有他國法例可參考,但法律界專家普遍擔憂,香港在程序保障與司法審查的嚴謹度上,可能與其他普通法國家存在差異。尤其在缺乏獨立司法把關的疑慮下,這項新規定恐對香港的公民社會、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帶來深遠的影響。未來,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狀況的關切預計將持續升溫,這將是香港法治發展中一個不可忽視的新挑戰。
香港《國安法》修訂後,警方可否強制要求市民解鎖電子設備?
根據香港《國安法》最新修訂細則,警方在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並向法庭申請手令獲批後,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在極端例外情況下,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且無合理時間申請手令,也可在無手令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力。
若拒絕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會面臨什麼懲罰?
若「指明人士」拒絕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臺幣40萬元)及監禁1年。若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萬元(約新臺幣200萬元)及監禁3年。
《國安法》細則中的「指明人士」定義範圍為何?
「指明人士」除了被合理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士外,也包括擁有或管有、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以及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範圍相當廣泛。
香港政府如何回應外界對隱私權侵犯的擔憂?
香港政府強調,此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並表示相關條文並非香港獨有,多個普通法國家亦有類似法例。政府聲稱這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