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總結:26歲賴姓男子因詐欺罪剛服完3個月徒刑,出獄不到三個月又重操舊業當車手,面交收取76萬元贓款當場被逮。台中地院認定累犯,加重判處1年7月——但問題是,關完真的會乖嗎?

核心要點

  1. 2023年10月8日,賴男才因詐欺案執行完畢出監,刑期僅3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
  2. 出獄後不到三個月——2024年1月8日——他就在台中北屯區面交收取76萬元詐騙贓款,交給上手製造斷點。
  3. 這次手法更進化:偽造「崇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和工作證,取信被害人凃女。
  4. 法官認定累犯的理由很直接:三個月內再犯,代表前案判決「對這個人完全沒有警惕效果」。
  5. 判決1年7月,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案子有兩個數字擺在一起看,其實滿諷刺的。前一次判3個月,這次跳升到1年7月——將近6倍的刑期增幅。法官在判決理由裡寫得很白:「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翻譯成白話文就是:關三個月對這個人沒用,那就關久一點看看。

但話說回來,這真的是「關久一點」就能解決的問題嗎?

賴男今年才26歲,正值可以好好找份工作的年紀。但他選擇的不是重新開始,而是回頭找老路——而且這次還帶了偽造的工作證和收據,顯然不是臨時起意,而是有備而來。詐騙集團給他的報酬是多少?判決書沒有明講,但以車手圈的行情來說,面交76萬元的「跑腿費」通常落在1%到3%之間,也就是一萬多到兩萬出頭。為了這筆錢,他換來的是1年7個月的自由代價。

有趣的是,這不是什麼高智商犯罪。凃女是在「崇仁智慧精靈」APP上被話術引誘,誤以為自己在做短線股票操作。這個APP名稱取得煞有其事,但實際上就是典型的投資詐騙套路——先讓你小額獲利嘗甜頭,再慫恿你「預約入金」更大筆款項。賴男的角色就是最後一哩路的「收錢人」,把現金從被害人手中拿走,轉交給上游,製造金流斷點。

法官在量刑時,特別點出「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個因素。換句話說,如果他今天願意把76萬元吐出來、哪怕只是部分賠償,刑度可能就不會拉到這麼高。但他沒有。這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態度問題——你拿了別人的退休金、積蓄,然後在法庭上只說一句「我認罪」,卻沒有任何實質補償動作,法官看在眼裡,自然不會手下留情。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種「低齡車手重複犯案」的現象,其實戳破了台灣司法對詐欺共犯的矯正迷思。3個月徒刑對26歲的年輕人來說,與其說是懲罰,不如說是「進修」——在監獄裡認識更多同業、交換更多手法。這次他學會了偽造收據和工作證,下次呢?如果司法體系繼續用這種「短期自由刑」來處理車手問題,那只是在幫詐騙集團辦培訓班。真正該思考的,是怎麼切斷這條「剛出來又進去」的循環,而不是光靠加重刑期來解決問題。

說真的,165反詐騙專線110報案專線每天都在宣導,但為什麼還是有像凃女這樣的被害人上當?因為詐騙集團的話術不斷在進化——從「投資老師」到「智慧精靈APP」,從「臨櫃匯款」到「面交現金」,他們總是走在警方宣導的前面。而像賴男這樣的車手,就是這條產業鏈最底層、但也最關鍵的齒輪。

這個判決給出了一個訊號:累犯不是只加兩個月意思意思,而是直接倍數起跳。但對那些正在猶豫要不要「跑一趟賺快錢」的年輕人來說,1年7月真的有嚇阻效果嗎?還是說,他們只看到「76萬」這個數字,然後告訴自己「不會那麼倒楣被逮到」?

如果你身邊有人正在接觸來路不明的「投資機會」——尤其是那種要求面交現金、非正規券商的APP——請把這個案例拿給他看。一個26歲的年輕人,因為幾萬塊的跑腿費,賠掉的是將近兩年的青春。而且這還不是終點,等他出獄之後,等著他的只會是更難找的工作、更沉重的社會標籤,以及——如果沒有真正覺悟——第三次進法院的門票。

一句話結論

3個月關不怕,那就1年7個月——但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刑期不夠長,而是這群人走出監獄之後,有沒有第二條路可以選。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車手被抓到通常會被判幾年?

依《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基本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認定為累犯,法官可依法加重其刑,就像本案從基本刑往上加到1年7月。

什麼條件下會構成「累犯」?

簡單說就是「前科服刑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本案賴男2023年10月才出監,2024年1月就再犯,時間間隔不到三個月,當然符合累犯要件。

面交現金的投資一定是詐騙嗎?

正規的證券投資公司不會派人到你家或約在路邊收現金。所有合法交易都是透過銀行帳戶或指定券商系統進行。如果有人要求面交大筆現金「代為操作」,九成九是詐騙,請直接撥打165查證。

車手把錢交出去之後還有機會追回來嗎?

非常困難。車手轉交現金給上手就是「製造斷點」,金流到這裡就斷了。這也是為什麼法官會把「未與被害人和解」作為量刑加重因素——因為錢追不回來,被害人的損失就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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