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26日最新宣判指出,備受各界關注的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其核心人物應曉薇助理吳順民及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原先雖被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名起訴,最終卻雙雙獲判無罪。這項判決的關鍵在於法院認定罪證不足,難以確立其共犯要件,尤其是在「公務員」身份認定與「明知」為賄款的舉證上,未能達到有罪心證,顯示司法審慎的態度。
吳順民案:公務員身份與行賄認定之挑戰
在吳順民的案件中,數據顯示其於退休後,並未擔任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所屬機關職務,且其應曉薇「無給職顧問」的身份,並未賦予其法定職務權限。然而,吳順民自2017年起擔任威京集團兆欣公司有給職顧問,並持續至2024年按月領取薪資,同時以應曉薇無給職顧問身分,多次參與京華城容積案件的相關會議,並屢屢關切案件進度。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吳順民此舉「固極有不當,且可能造成承辦公務員心理壓力」,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其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吳順民於退休後,未任職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其受應曉薇聘僱為『無給職顧問』,未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對於是否可認定其屬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公務員』有疑義。」
法院進一步解讀,吳順民所受領的薪資應視為其擔任威京集團顧問的對價,而非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此外,亦無證據證明吳順民知悉應曉薇收受賄賂,因此無從認定其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法院最終諭知吳順罪名不成立。
張志澄案:政治獻金與賄賂知悉的法律界線
至於張志澄的部分,判決內容聚焦於其協助沈慶京尋找人頭捐款給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新台幣210萬元一事。據法院調查,應曉薇及沈慶京曾於2020年2月間,為京華城爭取「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的容積率,先後拜會時任副市長彭振聲及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
台北地院合議庭判定:「張志澄基於職務,受沈慶京指示找人頭捐款給柯210萬元,無證據證明其『明知』為賄款,至多僅自行『推測』、『聯想』款項性質。」
然而,法院發現張志澄並未參與拜會柯文哲及彭振聲的行程,因此難以認定張志澄「明知」該筆捐款與爭取容積率之間存在賄賂關聯。合議庭認為,張志澄至多僅能自行推測或聯想款項的性質,且缺乏證據證明其參與或知悉鼎越公司的內部決議及相關情形。在缺乏明確證據證明其具有共同正犯意圖的情況下,法院判定張志澄亦無罪。
數據背後的啟示:司法審慎與證據原則的堅守
此次台北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再次彰顯了臺灣司法體系在處理複雜貪污與政治獻金案件時,對於證據要求的高度嚴謹性。無論是針對吳順民的「公務員」身份認定,抑或是張志澄對於款項「明知」為賄款的舉證門檻,法院都堅守了「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律原則。
這項判決結果也提醒社會各界,在公共事務往來及政治獻金的處理上,應當更加透明與謹慎,以避免任何可能引發不當聯想或觸犯法律的行為。司法機關依據現有證據做出判斷,強調了法律必須以確鑿的證據來定罪,而非僅憑行為不當或推測來論處,這對於保障人權與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