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新公告指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其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以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這一規定對於需要短期內出售繼承房地的繼承人來說,是一大福音。
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的法源依據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權益,避免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
例如,若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2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課稅。然而,考慮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因此特別規定可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實際案例解析
舉例來說,1996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2024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2026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2026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的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但可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1996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2026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先生個人持有未滿2年的45%稅率課徵。
透過這一規定,繼承人可以充分利用合併計算持有期間的方式,大幅降低稅負,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如何利用地政資料計算持有期間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若對相關法令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利用地政資料進行詳細的持有期間計算,可以確保稅務申報的準確性和合規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數據背後的啟示
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政府對繼承人權益的保護,也反映了稅制設計的靈活性。透過合併計算持有期間的方式,繼承人在面對緊迫的財務需求時,能夠在合法範圍內最大化自己的財產利益。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了解這一規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你正考慮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不妨仔細檢查相關的持有記錄,利用這一政策優勢,合理規劃稅務,以實現財產的最大化增值。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繼承房地出售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繼承房地出售時,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以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繼承房地出售是否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若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2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需申報房地合一稅。
如何利用地政資料計算持有期間?
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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