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下午,中選會例行委員會的會議室裡,一場投票決定了兩項公投案的命運。七比零、四比三,兩個比數,宣告「鞭刑」與「交通罰鍰專用」兩項公投案正式告吹。會議室外,國民黨團隨即發出措辭強硬的新聞稿,書記長林沛祥「表達最強烈的抗議與譴責」,更拋出一個尖銳問句:「朕不給的你不能拿、朕不准的你不能投?」
這句話像一顆石子投入已經不太平靜的政治池塘。倒不是說台灣人對公投案被擋下有多意外,而是「朕」這個字,在這個時間點、從在野黨口中說出來,實在太有畫面感。因為一個簡單的事實擺在眼前:目前國會的多數,是藍白陣營。
表象:兩案被擋,藍營跳腳
先來看被擋下的是哪兩案。第一案是「鞭刑公投」,由國民黨提出,內容針對性侵害犯罪、明列幼童罪、高額詐欺罪以及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打算引進鞭刑作為刑罰手段。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說明,委員會決議這案不符合《公投法》規定,理由是現行法律刑罰種類中,根本沒有鞭刑或類似制度,提案帶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但這並不符合公投法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界定。八位委員中,游盈隆擔任主持人未投票,其餘七人全數同意否決,比數是乾淨俐落的七比零。
第二案是「交通罰鍰專用」公投,由民眾黨提出。這案就沒那麼乾脆了,委員吳容輝、黃秀端、陳月端、游清鑫四人認為不符合規定,蘇子喬、蘇嘉宏、李禮仲三人則持反對意見。表決進行了三次,比數始終停留在四比三,依會議規則,第三次表決不需絕對過半數,改採多數決,最終以四比三封殺。
「朕不給的,你不能拿,朕不准的,你不能投?」——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沛祥,在中選會否決兩項公投案後,透過新聞稿發出怒吼。
真相:民進黨一句話戳破矛盾
面對藍營的強烈反彈,民進黨的回應沒有跟著情緒走,反而拋出了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民進黨表示,中選會是獨立機關,尊重審議結果,但隨即補上一段話:這次三項公投案都是在野黨提出的,而中選會委員是「國會多數通過出任」的。所以——「國民黨口中的『朕』,指的是目前在國會多數的藍白在野黨,還是韓院長日前所指的『黑暗力量』?」
這個反問很有意思,它精準地打在一個矛盾點上。如果「朕」代表的是掌握權力、壓制公投的那股力量,那麼在當前國會藍白實質過半的結構下,這個「朕」到底該算在誰頭上?民進黨這番話不只是在反酸,更是在提醒一個被忽略的制度現實:中選會的委員組成,是由國會多數決定的。換句話說,在野黨今天質疑的對象,某種程度上是他們自己參與建構的制度。
「中選會委員也是國會多數通過出任的,所以不太清楚,這裡國民黨口中的『朕』,指的是目前在國會多數的藍白在野黨,還是韓院長日前所指的『黑暗力量』?」——民進黨書面回應,精準反問國民黨的「朕」論述。
話說回來,這也不是藍營第一次對中選會的審議結果表達不滿。從過往的核四公投、藻礁公投,到這次的鞭刑與交通罰鍰案,每次公投案被擋,總有一方喊出「民主已死」。但問題是,如果每一次審議否決都被等同於「沒收民主」,那公投法設置的審議機制,到底還要不要存在?
各方角力:制度獨立性 vs 政治算計
這次爭議的兩案,其實各有其制度面的爭點。
「鞭刑公投」的問題很清楚: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公投適用範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而鞭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屬於刑法體系的變革,不單純是政策問題。中選會委員蘇子喬、蘇嘉宏、李禮仲等人並非全部同意兩案通過,從表決結果來看,委員之間對「交通罰鍰專用」案的認定也有明顯分歧。四比三的比數,說明了這個案子在法理上並非毫無爭議。
「交通罰鍰專用」案的爭議核心則在於:公投能否針對「罰鍰用途」這種執行層面的細節進行創制?反對的委員認為,這屬於行政權的範疇,透過公投來決定罰鍰用途,已經超出了公投法所設定的「重大政策」範圍。
但有趣的是,國民黨和民眾黨的憤怒,其實也反映了在野黨對公投機制的某種期待。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都被執政黨掌握時(即使國會多數在野,行政權仍在民進黨手中),公投是在野陣營少數能夠直接訴諸民意的武器。武器被沒收,當然要跳腳。只是,當在野黨在國會取得多數後,卻沒有試圖修改公投法來放寬審議標準,而是選擇在案子被擋之後才大聲抗議,這背後的邏輯就顯得有些耐人尋味了。
從制度設計來看,公投審議機制本來就不是「什麼都能投」。但問題在於,當審議標準的解釋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而這些人又是由政治程序產生時,所謂的「獨立審查」永遠擺脫不了政治的影子。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執政的是藍白陣營,中選會審議通過了這兩案,民進黨會不會也出來喊「朕不給的你不能拿」?這不是為誰護航,而是點出一個結構性的困境:獨立機關在台灣的民主體制裡,始終沒有一套真正去政治化的運作規則。我們需要的不是爭論誰是「朕」,而是好好想想,怎麼讓公投審議的標準更透明、更可預測——否則每一次審議結果出來,都只會是另一場政治口水戰的開始。
深層影響:公投作為武器的邊界在哪
這次事件折射出的不只是藍綠白三方的角力,更是一個更深層的提問:在台灣,公投的邊界到底在哪裡?
從法理上來看,《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了公投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什麼是「重大政策」、什麼是「立法原則」,這些定義本身就帶有高度的解釋空間。中選會的委員們今天用七比零和四比三的比數給了答案,但這個答案顯然無法讓所有人滿意。
對一般人來說,鞭刑能不能有效嚇阻犯罪、交通罰鍰該不該專款專用,這些都是可以有立場的問題。但今天在討論的是另一個層次:這些問題該不該用公投來決定?如果鞭刑可以公投,那廢除死刑能不能公投?同婚能不能公投?公投的範圍一旦放寬,幾乎沒有一件事不能被拿來投票——但這真的是我們要的嗎?
回顧台灣的公投歷史,從2018年的十案公投、2021年的四案公投,每一次大規模的公投都伴隨著社會的激烈對立,投票結果也經常出現「對事不對人」的錯位解讀。公投本應是直接民主的展現,但在台灣的脈絡下,它往往被簡化為對執政黨的信任投票,或者被操作為動員對決的工具。這樣的公投,真的有助於解決複雜的社會問題嗎?
未解之問:當公投不再被信任
從8月14日立法院通過提案,到8月28日中選會例行委員會審議否決,這三項公投案的命運只歷經了短短兩週。但這兩週內,沒有人討論鞭刑的實際效果、沒有人討論交通罰鍰專款專用的財政可行性——所有的討論都集中在「程序」和「政治」上。
這或許才是最令人不安的地方。當一個民主機制被討論的方式,只剩下「誰擋了誰」的政治算計時,這個機制本身的公共性就已經被掏空了。公投法設置審議機制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公投議題符合一定門檻、有一定的正當性,而不是讓任何議題都能輕易被推到全國投票的層級。但當審議結果一次又一次被一方解讀為「民主倒退」,被另一方視為「依法行政」,公投機制在民眾心中的正當性,只會越來越薄弱。
今天擋下的是鞭刑和交通罰鍰專用,下一次會是什麼?如果公投的審議標準始終無法讓多數人信服,如果每一次審議結果都被簡化為「朕不給」和「黑暗力量」之間的對決,那台灣的公投制度,恐怕只會繼續在政治口水裡載浮載沉。而真正該被討論的問題——那些複雜的、沒有簡單答案的社會議題——反而永遠進不了投票所。
國民黨問:「朕不給的你不能拿?」民進黨反問:「誰是朕?」但對一般民眾來說,誰是「朕」或許沒那麼重要。更重要的問題是:如果公投既不能真正反映民意,又無法解決複雜的政策問題,那我們還要公投做什麼?這個問題,恐怕沒有政黨敢給出答案。
——作為一個長期觀察公投制度演變的媒體人,我認為台灣需要的不是更多公投案,而是一場更冷靜的對話:我們到底希望公投在民主體制中扮演什麼角色?如果連中選會七比零、四比三的專業審議都無法讓社會服氣,那或許該檢討的不是審議的結果,而是審議本身的規則。不過,在現在的對立氣氛下,大概沒有人有心情坐下來談這件事吧。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否決公投案的依據是什麼?
中選會主要依據《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進行審查,判斷提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範圍。鞭刑案因涉及刑法體系變革,被認定不符規定;交通罰鍰專用案則因屬於行政執行細節,遭4比3表決否決。
「鞭刑公投」為什麼被七比零否決?
因為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鞭刑或類似制度,該提案帶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但公投法僅允許對「重大政策」進行創制或複決,不包含刑罰制度的全新引入,因此7名參與投票的委員全數同意否決。
國民黨說的「朕不給的你不能拿」是什麼意思?
這是國民黨團對中選會否決公投案表達強烈不滿的修辭,意指執政或審議方像皇帝一樣獨斷專行,不讓人民有投票決定的機會。民進黨則反擊指出,中選會委員是由目前國會多數的藍白陣營通過出任,質疑國民黨口中的「朕」究竟指誰。
中選會委員是怎麼產生的?
中選會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目前國會多數為藍白陣營,因此民進黨在回應中特別強調「委員也是國會多數通過出任的」,暗指國民黨不應將審議結果歸咎於特定政治力量。
被否決的公投案還有救嗎?
按照現行《公投法》規定,提案經中選會審議否決後,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實務上翻案難度極高。提案方也可重新整理內容、調整提案方向後再次送件,但必須重新走完連署與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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