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政府於 23 日的最新宣布,港版《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已完成修訂,並自即日起生效,其中新增的「電子設備補充條文」賦予執法部門要求民眾提供手機或電腦密碼的權力。此項重大變革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直接公布實施,跳過常規立法程序,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其對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之間平衡的影響。
新細則:電子設備解密強制化
據最新公布的修訂細則,香港警方在調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時,有權要求指定人員提供其電子設備,包含手機或電腦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式。此舉顯著擴大了執法部門在數位領域的調查權限,對香港居民的個人資料保護構成潛在挑戰。此細則亦明訂,任何人不得以會違反保密責任或其他限制為由,拒絕遵從警方的解密要求,這項規定尤其可能對專業人士如律師、記者等造成影響。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指出,儘管其他國家執法人員亦擁有調查電子設備的相關權力,但多數用於偵辦刑事犯罪,而香港《國安法》卻涵蓋了範圍廣泛且定義模糊的各類罪行,例如分裂國家、顛覆政權及勾結外國勢力等。
拒絕配合與虛假陳述之法律後果
數據顯示,若民眾不配合警方要求提供解密方式,即構成犯罪,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制裁。根據實施細則規定,違者可處以最高 港幣 10 萬元(約新臺幣 40.8 萬元)罰款 及 監禁 1 年。此外,若做出虛假陳述,其罰則更為嚴苛,可開罰 港幣 50 萬元(約新臺幣 200 萬元) 並處以 監禁 3 年。這些明確且嚴厲的罰則,旨在確保調查行動的順利進行,但也可能促使民眾在面臨執法要求時,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地位。
問:香港國安法對電子設備解密有何新規定?
答: 根據香港政府最新公布的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警方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有權要求指定人員提供手機或電腦密碼。若拒絕配合,最高可處以港幣10萬元罰款及監禁1年;若提供虛假陳述,罰款更高達港幣50萬元並監禁3年。
《國安法》執法權擴大與國際關注
本次修法不僅限於電子設備解密,BBC 報導亦提及,新規定賦予香港海關權力,可以扣押其認為「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這進一步擴大了《國安法》的執法範圍和對個人物品的管制能力。自 2019 年反送中大規模示威後,香港政府於 2020 年頒布實施《國家安全法》,宣稱旨在打擊恐怖主義和分裂國家等行為,但異議人士普遍批評該法已成為港府打壓異己的工具。此外,國安法也允許在特定狀況下進行閉門審判,進一步引發國際社會對其透明度與公正性的擔憂。
數據背後的啟示
綜合上述數據與修訂內容,香港政府在《國家安全法》的框架下,持續收緊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限制,尤其在數位隱私與言論自由方面。透過行政長官直接公布實施新細則,繞過常規立法程序,不僅展現了港府推動國安政策的決心,也凸顯了其在處理敏感議題上的高度集權。這些新規定對香港的法治精神、國際商業環境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都將產生深遠且實質的影響,值得國際社會持續關注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