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同區「阡日咖啡廳」負責人徐維隆,利用偽裝成芳香劑、刮鬍刀的針孔攝影機,在長達十年的時間內偷拍女性員工、友人如廁洗澡,犯案足跡從店內延伸至國內民宿,甚至跨海到日本、韓國。全案共二十名女子受害,士林地院日前依四十一罪判處徐男五年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以及三年六月可易科罰金之刑。判決書中,法官罕見地向被害人喊話,盼她們理解「這不是妳們的錯」。
從咖啡廳到日韓民宿,十年偷拍地圖令人不寒而慄
徐維隆的偷拍行為最早可追溯至二〇一四年。檢警調查發現,他不僅在自家經營的咖啡廳廁所內安裝偽裝成罐狀芳香劑的微型攝影機,外出旅遊時也隨身攜帶外觀像電動刮鬍刀的偷拍設備。從高雄、花蓮、台東的民宿,到日本東京、韓國首爾的旅遊行程,只要有同行女性友人,徐男就不忘「記錄」一切。
更令人髮指的是他對檔案的整理方式。檢方在查扣的筆電、外接硬碟中發現,徐男將偷拍影片分門別類,檔案名稱清楚標示被害人暱稱與拍攝角度——「廁所正面」、「廁所側面」、「洗澡」、「更衣」、「NG」——彷彿這是他多年來精心維護的「私人收藏」。十年下來,光是到案的被害人就有二十位,實際受害數字恐怕不止於此。
賠償十五萬求原諒?多數受害者:我們不要錢,只要正義
徐維隆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無條件賠償每位被害人十五萬元。然而,多數受害者拒絕收受這筆錢。部分被害人雖接受補償金,卻在庭上明確表示「沒有原諒徐男」,拒絕撤回告訴。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信任被徹底摧毀後,無論多少金額都無法修補的裂痕。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許多被害人在得知自己被偷拍後,長期處於性影像可能遭散布的恐懼中。焦慮、失眠、羞恥感反覆侵蝕日常生活——有人從此不敢使用外面的廁所,有人對人際關係產生高度戒心。這些創傷,不會因為判決出爐就自動消失。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起案件凸顯了台灣職場與服務業空間中隱私保護的重大漏洞。咖啡廳、民宿這類強調「安心感」的場所,如今反成為偷拍溫床。法規面上,現行《刑法》針對偷拍行為的刑度雖然已提高,但實務上仍難以完全遏止慣犯——徐男十年來偷拍二十人,平均一年僅被抓到約兩次,這數字背後代表的犯罪黑數值得深思。對一般民眾而言,或許該開始養成「進陌生廁所前先掃視可疑物品」的習慣,雖然無奈,卻是現實。
四十一罪僅判五年多?數字背後的司法困境
士林地院認定徐維隆共觸犯四十一罪,其中十件各判七月至一年四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五年;另外三十一件各判五月至六月,合併應執行三年六月、得易科罰金一百二十六萬元。換句話說,如果徐男選擇繳納罰金,他實際入監服刑的時間僅有五年。
這樣的刑度在法律上或許符合比例原則,但對被害人來說,五年刑期換二十個人的身心創傷,真的是對價嗎?台灣近年針對性隱私犯罪的修法雖已逐步加重刑責,但法官在個案裁量時仍須面對「一罪一罰」的合併上限問題——這不是單一法官能解決的結構性困境。
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法官在判決書最後特地寫了一段話給被害人。法院理解她們承受的羞辱與不安「並非一紙判決即可全然撫平」,但仍期盼隨著時間與適當支持,創傷能逐漸緩和,重新尋回安全感。這段話雖然無法改變刑度,卻至少傳遞了一個訊息:司法系統看見了她們的痛苦。
判決之後:我們該如何杜絕下一個「阡日咖啡廳」?
徐維隆的犯案工具——iPhone 16手機、iPad Air平板、ASUS筆電、外接硬碟與記憶卡——全數被法院宣告沒收。但真正該被拆除的,是那種「偷拍只是個人癖好、不傷人」的錯誤認知。這起案件告訴我們:偷拍不是無受害者犯罪,每一幀畫面背後都有一個活生生的人,她的隱私、尊嚴與安全感,正在被一點一滴侵蝕。
如果你是曾經在類似場所感到「怪怪的」卻沒有說出口的人,請相信自己的直覺。如果你身邊有人正因為類似經歷而痛苦,請別說「想開一點」——安靜地陪伴,比任何安慰都更有力量。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偷拍加害人通常會被判幾年?
刑度依案情而定,像本案四十一罪合併執行五年不得易科罰金,另加三年六月可易科罰金。實際刑期取決於被害人數、犯案時間長短、是否認罪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
發現自己被偷拍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保留現場證據(如可疑裝置),立即報警並請警方採證。切勿自行刪除或破壞設備,以免影響後續數位鑑識。同時可向被害人保護機構請求心理諮商支援。
台灣目前對偷拍行為的法律規範夠嚴格嗎?
近年修法已逐步加重,但實務上仍面臨「一罪一罰合併執行上限」的結構性問題,導致多案併發時刑度可能低於外界預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了解最新法律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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